上海正规学历认证翻译公司 国外成绩单学位证翻译盖章 官方指定正规翻译机构

发表时间:2015/06/02 00:00:00  来源:www.e-ging.com  作者:www.e-ging.com  浏览次数:11548  

国外学历认证翻译+翻译盖章服务+各地学历认证流程分享

上海译境翻译公司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和周到服务已发展成为中国当今口碑最好规模最大的老字号专业正规学历认证翻译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注册名称:上海译境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001-学历认证翻译流程?

1.注册账号

2.准备材料及翻译

3.当面提交,并拿回原件

4.关注认证过程

5.领取认证结果

 002-学历认证翻译内容?

1.学位证书

2.成绩单

3.研究证明文件(无成绩)

003-学历认证范围?

本科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认证

一般都认证最高学历,也有双学历一起认证的,比如同时认证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国外学历认证服务流程详情

准备资料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1.    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

2.    在国外获得的所有源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需认证学位的完整的、官方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官方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信内容涉及学习起止日期,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4.    需认证的国外证书和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5.    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8.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点击http://renzheng.cscse.edu.cn/Content/sqsm.doc,下载) 。

另需额外出具的相关证明有(以下材料均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1.    若留学期间护照上交或丢失,请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簿 
(3)如属因公护照上交的情况,请提供公派证明和护照上交证明 
(4)如属因私护照丢失的情况,请提供留学期间在文凭颁发国家学习居留情况(包括居留时间、所持签证种类等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出入境记录、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等。

2.    涉及跨境教育的申请者需提交高中毕业证、内地校方开具的成绩单和学习经历证明(或结业证);

3.    如申请者出国前在国内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4.    单位或组织集体派出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和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派留学证明内容包括公派项目名称、启动时间、批次、派出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国(境)外接收院校名称、专业、学业组织等。如涉及到在国内组织的行前培训,需说明培训内容(外语/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其他)、时间、有无学分转移情况等。证明与学员名单须为盖有单位公章的原件;

5.    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者,需翻译该证明信及成绩单;

6.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7.    在爱沙尼亚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英文和爱沙尼亚文证书;

8.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需提供日方院校开具的研究证明。同时提供申请者本人学位申请书主论文摘要及副论文的题目列表;

9.    在美国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

10.在加拿大留学的回国人员需提交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study permit);

11.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如就读学校为国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外交部认证;如就读学校为私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外交部认证;

12.在南非取得学位证书者,如之前获得了国家文凭(National Diploma),需一并提交该文凭;

13.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或学生证;

14.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分别提交马来西亚校方出具的整个学习期间(包括双联课程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以及第三国高校的双联课程成绩单;

15.在国(境)外 学习首先获得高等教育文凭(Diploma),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造,获得学士学位者,申请该学士学位认证时,须提交高等教育文凭及高等教育文凭学习阶段成绩单、学习期间所有签证(或签注)及出入境记录;

16.申请认证的学历与前置学历学历层次不衔接时,需提交预科证明、录取依据、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17.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系统首页的“文档下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上述所有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存。

特别提示: 
1
、本中心暂无法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您不要把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
、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点受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17条受理相关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1.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验看原件;

4.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复印件,验看原件;

5.     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验看原件;

6.     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习情况说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7.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看原件;

8.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最后学历为大专,须出具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9.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毕业论文题目、目录及摘要。

注: * 外文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学习成绩单等均须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提交一套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1、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获得的所有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请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3、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学习期间所有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就读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须含精确到月份的学习时间段、专业名称、研究方向、学位名称等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成绩单(研究证明)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与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需翻译。

5、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港、澳居民须提供:
①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 
②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 
身份证或户籍誊本(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和;
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和; 
③ 
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3)内地居民须提供:

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及出入境记录),若通行证上交或丢失,请提供新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及就读学校注册部门开具的全日制学习经历证明(须注明学习起/止年月、学习地点、专业名称、学位名称等信息)。

6、内地居民须额外提供: 
(1)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赴港澳高等学校学习之前所获最高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3)如申请者赴港澳学习前在内地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7、如申请人系以工作身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读并毕业,请提供派出单位开具的证明。

8、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系统首页的“文档下载”)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9、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点击http://renzheng.cscse.edu.cn/Content/sqsm.doc,下载)。

上述所有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认证中心留存。

特别提示:
1
、本中心暂无法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您不要把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
、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点受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8条受理相关手续。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简称“学历认证”)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学历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特制定本评估程序和标准(简称“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所指学历学位证书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学历学位证书。

第3条 本标准适用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认证机构”)对下述证书的认证: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 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4条 学历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国政府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履行中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为了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等实际需求;并为中国境内用人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依据和相关咨询意见。

第5条 学历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1. 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

2. 甄别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

3. 对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 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书面认证证明(简称“认证书”)。

第6条 学历认证须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与中国有关教育政策和规定相符。

第7条 学历认证主要依照有关单位、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的申请进行,属于申请者的自愿行为。

第8条 学历认证仅针对申请者过往的学习经历及已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做出相对权威的专业性陈述,以增强其可信度,不直接对证书获得者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者义务。

第9条 学历认证仅针对申请者所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结果,不构成对其所就读的国(境)外教育机构或课程的质量认证。

第10条 认证机构向社会公布本标准。

第二章 认证评估程序

第11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实行网上提交认证信息和书面材料提交相结合的申请方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暂实行书面材料提交的申请方式。

第12条 在提交学历认证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申请者会收到相应的确认通知。

第13条 认证机构需告知申请者学历认证评估所需时间。如因故不能在所需时间内出具认证结果,应通知申请者。

第14条 为保证学历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认证机构应以中国教育和学历框架体系为基准,开发并使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认证评估工具。

第15条 因各国教育制度、学历框架体系、教育机构类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种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申请者需提交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会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须提供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第16条 认证评估基于申请者所提供的有关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文凭的准确信息。为保证认证评估的准确性,申请者须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学历认证所需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在认证评估的过程中,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申请者须积极全面配合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7条 认证机构应明确告知申请者,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申请者须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申请者,认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18条 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向学历认证申请者收取认证费用。

第19条 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而不能认证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将不退还其认证费用。对于因其他原因不能获得认证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可退还其认证费用。

第20条 申请者所提交非中文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应由专业翻译机构完成。

第21条 为方便各地申请者就近提交学历认证书面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可依照相关程序和标准选择境内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学历认证申请材料的验证服务。

第22条 为便于申请者及有关单位查询认证结果及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及书面材料),认证机构将长期留存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

第23条 认证机构将保护申请者提交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中所含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认证评估标准

第24条 学历认证评估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诚信、连贯一致的原则。

第25条 学历认证评估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中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为指导,以中国加入或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议为准则,以现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框架体系为基础,以相关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编制的专业指南为借鉴,以各国家(地区)学历框架体系为参考。

第26条 学历认证需确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是否被纳入该院校所在国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是否系该国政府或政府认可的专业组织承认的拥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学位授予机构。

第27条 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评估中,对于属本科以上学历范围的,需确认办学机构(项目)是否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于属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范围的,需确认办学机构(项目)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已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28条 学历认证须综合评估申请者的学历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考察申请者的整体学习经历以及各阶段学习的连续性与衔接性,因而申请者须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所需认证学历相衔接学习经历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29条 学历认证评估需详细并全面地考察申请者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全过程,必要时可做相关比对研究。

第30条 学历认证评估需考察申请者在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或地区的学习居留时间,必要时可与所在国(地区)公民或永久居民学习相同课程所需的时间做比对研究。

第31条 学历认证评估需将被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与颁发机构所在国(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及该国家(地区)学历框架对此类证书或文凭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如申请者在学习过程或课程选择等关键要素方面与上述法律或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异,认证机构可不提供认证服务。

第32条 认证机构独立处理每份学历认证申请,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双边(多边)协议和各国(地区)教育制度、学历框架体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认证结果。独立评估后所得出的认证结果具有唯一性,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申请案例。

第33条 认证机构在必要时可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专业组织沟通,以确保认证结果客观准确。

第34条 因各国高等教育制度和学历框架体系不同,认证结果也会存在相应差异。因而,学历认证应尽量保持认证结果的一致性,但同时兼顾灵活性。

第35条 为保证认证评估方法的连贯性和评估原则的一致性,对于类似案例,可参考既往做法。如评估方法有重大变化,须有明确依据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36条 对以涉及国家(地区)间跨境合作的教育形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机构将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规定和本标准,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学历认证服务。

第37条 对以非全日制面授学习方式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申请者,认证机构暂不能提供学历认证服务。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38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简称“认证书”)和未获认证通知单为学历认证的认证结果。认证书内容应体现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学习期限、学习国家(地区)、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机构)名称和资质、学习专业、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名称及颁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39条 认证书中对于申请者在国(境)外就读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所学专业的标注以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国的源语言为准。

第40条 由于申请者个体差异,即使拥有类似学习经历的学历认证申请者,所获认证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认证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41条 认证书分为三类:国外学历学位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认证书类型。

第42条 对符合本标准并通过认证评估程序的学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根据其证书类型,出具相应认证书。对不符合本标准而未能通过认证评估程序的学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第43条 申请者如对所获认证结果有疑义,可申请复议;丢失认证书者可申请补办;如认证书的格式或内容因学历认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双边(多边)协议或相关政策被修订而发生变化,申请者可在发生变化的一定期限内申请更换认证书版本。

第44条 认证书在认证机构网站上公示,以供相关机构或个人查询。

第五章 其他

第45条 以下国(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暂不在学历认证范围内:

1.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46条 对于公众就个别认证结果提出的不同意见,认证机构应作相应解释性说明。

第47条 对于申请者在第二国(地区)学习第三国(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获颁的第三国(地区)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机构将以中国与第二国(地区)签署的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双边协议为依据,自主作出是否能提供学历认证服务的判断。

第48条 认证机构所收取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为认证机构的财产。

第49条 本标准的附件是对本标准相关内容的解释性说明。

第50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标准拥有最终解释权

 

认证进度查询及认证结果领取方式


1、 申请人可登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进入注册帐户查询认证进度。

2、 认证结果领取方式

(1)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

① 于2012年3月20日前递交认证申请并选择“自取”的申请人,请于认证完成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缴费发票于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13:00-16:00之间到中心6层大厅取号排队,在26号窗口领取认证结果。(如委托他人代取,代办人需提供《代领认证结果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见下。)

② 其他认证申请人,请于认证完成后注意查收快递件(EMS)。

(2)在外埠验证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请与相关验证机构联系,确认认证结果寄达后再到验证机构领取认证结果。

附:认证结果代领委托书样本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因我本人无法前来认证中心领取认证结果,特委托(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代为领取认证结果。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代领认证结果需要提供:

1. 认证结果代领委托书

2. 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缴费发票和认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3. 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常见问题解释:

哪里可以办理海外留学生学历认证?很多刚回来的国外留学生不知道去哪里办理学历认证,下面,简述一下学历认证翻译办理的过程:

1.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办理国外学历认证的唯一机构,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辉煌时代大厦6层,在全国各地均有分支机构

辽宁省办理学历认证的机构是大连人才服务中心(大连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已经由原来的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院内,搬至中关村辉煌时代大厦6层,以下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图片

办理留学回国学历认证步骤:

1.注册(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上注册)

2.准备资料:学位证和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

3.当面提交,这里给大家一个建议,官方网站上说是20-30个工作日,这个不准确的,一般来说需要2-4个月,英国的最快,一个月即可,办理的速度不可以加急,他们得一个一个的调研,所以同学们不要花钱找黄牛办理加急,没用的,也不要相信他们说的话,如果你的学历是3年前的,或者你是代办的,或者你的留学国家非常偏,或者你递交材料少了一些,这些都是你认证速度慢的理由。

4. 关注着你的注册信息,等待着领取结果,北京本地的可以去留学服务中心当面领取,外地的他们是发ems快递邮寄。

认证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千奇百怪的问题,比如: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忘记开了,怎么办?

打电话,发邮件给留学国家的大使馆,要求补开,他们会寄过来

如果来不及,可以先递交,后补,也可以不提交了,有别的办法

学位证书还没到手,能认证吗?

能,但只能认证半年有效期的,等学校发了之后,再提交,补发个正式的

我是2+2可以认证码?

可以

我是hnd,可以认证码?

可以

我的护照丢了?怎么办啊?

提交出入境记录是最好的办法,你可以找当地的移民局

你也可以找当地的警察局,要求他们开一份你当时在所在国的证据,不过国外的警察局一般要求你在当地,才可以开,这个也有解决的办法

我没出国,可以办学历认证吗?

可以,不过不是留学人员回国的学历认证了,可以到留学网上查询那种国外合作办学的认证办法和要求

我在外地,怎么办理?

全国各地的留学生均可通过现场或网络与上海译境翻译公司取得联系,翻译盖章后在所在地代办点办理认证,也可以找北京的亲戚或者朋友代办。

我是外国人了,我已经获得绿卡了,我还能做学历认证了吗?

可以的,而且不需要提供留学人员回国证明了

我特别特别着急要办理,我马上要签合同了,或者我已经考上公务员了,就等这个了,怎么办?

跟单位解释一下,说办理需要个过程,而且,做这个学历认证,提交完毕材料后,会有一个回执,说明正在办理中.

 

如果您有更多关于证件翻译盖章的问题,请联系上海译境翻译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广场8层

电话:+86 21  6131 4948

非工作时间:137 6474 0063

联系人: 邵玫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