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翻译了一本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能回答“版权归谁”吗?
某文化出海公司将一部畅销中文小说用AI翻译成英文上架海外平台,销量不俗。但原作者发现后要求分成,原书译者主张侵权。三方各执一词:AI翻译的译文版权归谁?训练AI所用的翻译作品是否侵犯了译者的著作权?
这些问题不只是法律理论问题,而是出海企业正在面临的现实风险——AI翻译了一本书,钱赚了,官司也来了。
2026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触及了AI时代的版权困境,但遗憾的是,它留下了更多疑问。
修订草案改了些什么?
此次修订将现行条例的38条扩展至49条,净增11条,但实际修改幅度远大于数字显示——大量条文在保留条号的同时进行了实质性重写或扩充。
主要修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细化著作权法的权利体系,完善了作品的定义,细化了著作权有关术语,明确了权利归属和行使规则。例如,用“视听作品”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以任何手段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并明确列举了网络剧、综艺节目等具体类型。
二是明确著作权法的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对作品登记机制、署名推定规则、视听作品改编授权规则等进行了细化。修订草案新增了署名推定规则: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推定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是落实著作权法的权利保护规则,明确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细化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相关规则。
四是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要求进行了必要的细化。
五是确保实施条例援引的著作权法条文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修订草案“没有回答”的问题
修订草案在多个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回应,但有一个关键问题没有被正面触及——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一篇分析文章指出:“稍有遗憾的是,修订草案没有正面回应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然而,这一“沉默”本身并非没有信号意义——它折射出的是一个更深层的制度困境。
实践中AI生成内容的权利保护机制仍然不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核心前提在于“人的独创性贡献”。修订草案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或物质条件等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这意味着,AI翻译一本小说——如果人类的“智力活动”不足,AI翻译成果可能根本不被视为“作品”,更谈不上版权归属。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中明确将“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列为重点任务。2026年“剑网”专项行动也已将人工智能领域纳入重点整治范围,严厉查处利用AI等新技术工具非法复制、改编、传播作品等侵权违法行为。
出海企业面临的三重现实风险
对于内容出海企业而言,AI翻译的版权问题已经从理论讨论变成了采购和法务部门的现实难题。
风险一:原作者可以维权。即使AI翻译成果不构成作品,未经许可传播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翻译内容,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一部小说被AI翻译并上架销售,原作者完全有权起诉。
风险二:译者的权益可能受损。大量受版权保护的翻译作品被用于训练机器翻译,其使用边界尚不明确。AI生成的译文如果“改写”了原译者的表达,是否侵犯了译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境外流媒体大模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利用中国古典文学的法文、英文等翻译版本进行深度学习,已被分析认定为对原翻译者演绎权的严重民事侵权。
风险三:AI开发者面临合规压力。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数据训练中大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权利限制条款没有明确列举的情形下,理论上构成著作权侵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截止到2026年8月12日。AI翻译了一本书,原作者、译者、AI开发者、使用者四方都可能卷入版权纠纷。在规则尚不明朗的时期,企业需要更加审慎:使用AI翻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否获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AI翻译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AI翻译的下一个战场,不是技术,是法律。在规则明确之前,合规意识是最好的“免责声明”。译境翻译在承接涉及受版权保护内容的翻译项目时,始终注重明确版权归属和授权链条——无论是否使用AI工具,版权红线不容逾越。


